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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兵:贯彻落实《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 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2022-10-12 00:00:00

    来源:湖北体育   编辑:湖北双创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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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贯彻落实《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湖北省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水兵2022年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贯彻落实《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湖北省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水兵


    2022年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规范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一部基础性法规,是新时代我省体育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标志。《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推进全民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强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体育强省和健康湖北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我们要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一、充分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

    修订《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国家强盛、民族复兴的战略全局,高度重视体育工作,谋划推动体育事业改革发展,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强调要紧紧围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2022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条例》的修订是我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谱写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湖北篇的自觉行动和生动体现。

    修订《条例》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重要举措。“法治兴则体育兴,法治强则体育强。”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一一四号主席令,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充分汲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最新立法成果,紧紧围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将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对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健康湖北、体育强省,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修订《条例》是破解我省全民健身发展难题的关键抓手。原《条例》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颁布实施八年多来,我省认真贯彻实施,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健康意识的逐步提升,我省全民健身事业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政府职能和主体责任不清晰、全民健身保障措施不健全、城乡体育发展不均衡、区域发展不充分等矛盾仍然突出,《条例》的修订聚焦解决体育领域发展突出难题,着力破除束缚体育事业发展障碍,更加明确了政府职能和主体责任,从规划设计、建设配置、设施供给、开放管理等方面,细化了全民健身保障条件,为推进实现体育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修订《条例》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现实需要。体育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展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平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是党对人民的庄重承诺,是体育强国建设的必然需求,是体育“四个重要”的深厚内涵。从“要我健身”到“我要健身”,再到“我爱健身”“我会健身”,体育已成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通过修订《条例》实现“良法善治”,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区域的差异化健身需求。

    二、准确把握《条例》对全民健身的新规定

    《条例》分总则、全民健身设施、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七条,对全民健身作出许多新的规定。

    关于全民健身设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全民健身设施功能,提高利用率,满足公众健身需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多功能运动场、健身广场等全民健身设施,并统筹考虑应急避难(险)功能。《条例》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城乡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全民健身设施,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条例》明确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单位,并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全年开放天数不少于三百三十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五十六小时。

    关于全民健身活动。《条例》规定,每年八月八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全民健身宣传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宣传周加强全民健身宣传;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体质监测、知识讲座、科学健身指导等全民健身主题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次以全民健身、促进公民健康为主要内容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残疾人运动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运动会。《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挖掘、整理和推广具有湖北特色的龙舟、武术、摆手舞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定期举办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或者活动,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

    关于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机制,制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向公民提供体育健身服务。《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提升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能力,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公共体育场馆预订等信息化建设,提供赛事服务、健身指导、体质监测、体育文化等综合服务,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安全防范与应急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地条件、救助人员、设施器材等的监督检查。

    三、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能职责

    《条例》规定,全民健身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遵循科学文明、因地制宜、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公益性、普惠性、均等性、便利性。

    按照《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全民健身城乡区域均衡发展,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按照《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宣传、贯彻与全民健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落实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现状调查,公布国民体质状况;组织、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普及健身知识,发布科学健身指引;指导、监督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管理、培训、考核、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按照《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按照《条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全民健身工作,指导、支持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创新健身项目和方法,开展覆盖广泛、灵活多样、便于参与的健身活动。

    四、切实抓好《条例》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一以贯之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党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按照《条例》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工作目标,定期召开全民健身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建立部门联动、责任清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保证《条例》的贯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深入学习宣传。要把《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吃透《条例》精神,学深学实。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平台,聚焦全民健身重点领域,加强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主动配合做好全民健身工作,增强《条例》的知晓率和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完善政策举措。《条例》明确了我省全民健身工作的任务要求,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健全体育社会组织网络、提升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弘扬全民健身文化,进一步细化深化政策举措,确保《条例》在各地严格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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