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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2023-06-01 00:00:00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甘肃双创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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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措施》(甘政发〔2022〕3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措施》(甘政发〔20223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若干措施》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认真贯彻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稳就业工作、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举措,确保全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近日省政府印发了《若干措施》。《若干措施》的出台,为应对疫情影响和经济下行压力,切实做好当前我省稳定和扩大就业提供了根本遵循,既是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全面强化稳就业的主要举措,也是我省就业政策体系的重要发展。

    二、《若干措施》的主要特点

    《若干措施》对国家已出台稳经济、稳就业政策措施进行了系统梳理,结合实际提出了一些创新举措,从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扩大就业岗位供给、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就业帮扶保障、优化公共就业服务等6个方面,提出了18项针对性强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集中体现了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刚性要求,也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实化,明确了执行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渠道,让稳就业政策更加全面清晰,便于操作执行、落地见效。

    三、《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认真落实“降、缓、返”政策,助力企业爬坡过坎,稳定就业岗位。,即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430日。,即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困难行业名单执行),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12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1231日。上述缓缴3项社保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1231日前进行补缴。,即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计算,大型企业返还50%,中小微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90%返还。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1231日。

    (二)扩大就业岗位供给。持续落实“甘快办”10条便企措施,实行“送照到家”服务,力争2022年全省市场主体增幅10%以上。重大项目建设要确保本地用工人数不低于用工总量的30%2022年省属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5000人以上。继续实施“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持续推进“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为民实事项目,确保今年招募规模不低于1.7万人。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继续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有组织输转脱贫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创建承办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劳务品牌的创建承办单位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市、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在39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富民贷”农户小额信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免抵押免担保小额贷款。对吸纳带动就业达到一定条件的初创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按规定给予3-15万元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按规定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深入开展“40万人次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为民实事项目,持续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在202211日至1231日期间,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州)、县(区),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五)强化就业帮扶保障。持续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全年募集岗位不少于1万个,并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1000元见习补贴,对留用率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1350元和1500元。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11日至12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1231日。

        (六)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计划,集中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密集组织线上线下专项招聘服务,扩大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百日千万网络招聘、“百日冲刺”“千校万岗”“直播带岗”、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招聘平台和活动影响力,降低企业招聘和劳动者求职成本,促进供需高效匹配;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取消补办、改派手续,不再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完善毕业生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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