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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8-10 00:00:00

    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湖北双创平台

    阅读:6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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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12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

    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部署,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深入推进“才聚荆楚”工程,大力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实现大学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

    (一)深入实施“荆楚卓越人才”协同育人计划,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和用人单位全程参与高校人才培养,完善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机制,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鼓励高校主动对接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围绕重点产业链、创新链的关键技术和核心需求,建设一批现代产业学院。推进“一流本科课程”建设,打造一批省级创新创业教育特色示范课程。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成立创新创业学院。(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明确全体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责任,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考核评价。依托高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提升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配齐配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完善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实施湖北省“产业教授计划”,加大楚天学者“创业型”特聘教授引进和“最美产业教师”宣传力度。建立全省高校创新创业导师库,支持“创立方”等平台建设,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一对一”的创业实践辅导。(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二、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

    (三)持续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每年遴选支持5000项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举办大学生创业就业大讲堂,组织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投资人等为大学生答疑解惑,增强大学生内心驱动力和感知力,引导大学生增强创业自主意识、创业价值意识、创业风险意识,激励更多大学生投身创业实践。(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

    (四)大力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培训类别分别给予300元、1200元、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依托高校和创业学院,举办大学生创业训练营,对有创业意愿的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举办“马兰花”创业培训讲师大赛。(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

    三、优化大学生创新创业环境

    (五)开辟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大学生创业在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的地区办理注册登记的,免提交租赁协议、房产证明。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限制,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依法依规提供“工位登记”“托管登记”等“一址多照”服务,降低大学生创业者住所成本。(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六)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租用经营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场地租金等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积极推进省级国资国企双创示范基地与相关高校示范基地结对共建,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有条件、有需求的省出资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人才、场地、资本等优势,为大学生建设集研发、孵化、投资于一体的创新创业培育中心、互联网双创平台、孵化器和科技产业园区。(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受到中央、省预算内资金支持的双创支撑平台,针对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场地费用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大学生创新创业在居住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及时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创业失败大学生,按规定程序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

    四、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十)鼓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各类市场主体、高校等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1—2个全省高标准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对孵化成效突出的示范基地、青创园,各地可给予奖补。被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补;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再给予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继续加强湖北青创园(光谷)示范园建设,发挥省级示范园的带动引领作用,推动全省青创园建设。整合市县、高校、企业资源,自建、共建、联建一批青创园合作园区,形成覆盖全省的青年创新创业网络。依托各地青创园,集中办理大学生创业孵化服务事项,做到服务规范化、活动常态化、投融资专业化。(责任单位:团省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

    五、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财税扶持政策

    (十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法享受税收减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

    (十三)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税收政策宣传,通过“智慧云综合数据平台”设置政策速递和办税提示两大功能模块,实现优惠政策精准到达每一名创业大学生手中。持续加强纳税辅导,改进优化减税降费服务,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影响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发展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六、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十五)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0万元,对贷款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贴息,省级财政统筹按照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的1%奖补。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未达到创业担保贷款招用人员规定比例的,可根据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将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扶持资金提高至5万元—50万元。稳步推进湖北“青创贷”金融扶持项目,持续扩大贷款总额,创新贷款担保方式,优化贷款审核程序,努力扩大“青创贷”发放覆盖面。(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团省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十七)发挥各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大力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鼓励各类创投机构投资扶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长江产业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

    (十八)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利用孵化器、产业园等平台,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和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落地发展。鼓励高校建设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重点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的推广力度。汇集政府、企业、高校及社会资源,对我省高校在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国际国家级赛事中涌现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加强后续跟踪支持,推动一批大赛优秀项目落地,支持获奖项目成果转化,形成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效应。(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团省委)

    (十九)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二十)设立湖北大学生创新创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组建专业维权志愿服务团队,开展大学生双创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咨询、法律维权和培训等工作。(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八、办好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二十一)办好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湖北省复赛和“中国创翼”湖北选拔赛。坚持政府引导、公益支持,支持行业企业深化赛事合作,拓宽办赛资金筹措渠道,适当增加大赛冠名赞助经费额度。强化大赛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作用,鼓励各学段学生积极参赛。坚持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创,丰富竞赛形式和内容,办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湖北省复赛相关系列活动。鼓励高校邀请国外合作院校参加大赛,推进大赛国际化进程。(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湖北证监局,建行省分行)

    (二十二)持续办好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大赛、“才聚荆楚·创业湖北”“创青春”“创立方”“挑战杯”、文化创意设计等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工匠杯”青年职业技能大赛等各类赛事,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搭建交流展示平台,展示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展现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风采。(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团省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九、改进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服务

    (二十三)完善省级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体系,整合相关职能部门资源,为创业大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加强湖北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常态化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沙龙活动,推进“创业湖北”“青桐汇”“创立方”等进校园,引导和促进大学生在鄂创业就业。建设湖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化平台,及时收集国家、区域、行业需求,为全省大学生精准推送行业和市场动向等信息。做好对创新创业大学生和项目的跟踪、服务,畅通供需对接渠道,支持各地积极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需求与投融资对接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

    十、加强宣传引导

    (二十四)大力宣传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必要性、重要性,继续办好“创业青年说”电视栏目,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选树“长江学子”“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创业之星”等先进典型。积极培育大学生创新创业文化,打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社会支持的创新创业良好生态。(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

    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及时帮助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确保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各项政策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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