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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工作的通知

    2022-12-24 00:00:00

       编辑:河南双创平台

    阅读: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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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豫科〔2022〕97号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号)有关精神,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支持鼓励省内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

    豫科〔2022〕97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号)有关精神,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支持鼓励省内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决定组织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单位

      1.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在豫企业;

      2.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

      (二)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

      1. 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时间为2021年、资金到账时间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的技术合同;

      2. 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时间为2020年、资金到账时间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的技术合同。

      二、补助标准

      (一)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类补助(技术吸纳类补助)。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按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的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类补助(技术输出类补助)。对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财政按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的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技术吸纳类)申报后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商注册地在我省、吸纳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2. 与河南省外注册的单位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且必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3. 企业与合作单位没有相互隶属或关联关系;

      4. 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为负数;

      5. 申报单位在2021年内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二)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技术输出类)申报后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法人注册地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均在我省;

      2.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且必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3. 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4. 已经申报过2021年度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后补助的技术合同,不再重复申报;

      5. 申报单位在2021年内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资金为企业的,应报送《企业吸纳省外技术后补助申请表》(附件1)、《省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专项绩效目标表》(附件4),并按要求提供以下5类证明材料:

      1. 申报单位与技术成果输出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合同原件;

      2. 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交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设计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变更相关权属转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原件;

      3. 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4. 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5. 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申报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资金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应报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申请表》(附件2)、《省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专项绩效目标表》(附件4),并按要求提供以下5类证明材料:

      1. 申报单位与技术成果引进方(省内注册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合同原件;

      2. 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交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设计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变更相关权属转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原件;

      3. 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出具的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4. 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5. 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提供: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有关要求

      (一)网上申报。登录河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xm.hnkjt.gov.cn/)”填写申报材料,并上传相关附件。网上填报时间为:2022年8月8日8:00- 2022年9月5日18:00(系统将在申报截止时间关闭)。

      (二)纸质材料报送。申报材料使用A4纸双面印刷,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书籍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顺序为:封皮、目录、附件1或附件2、附件4,一式两份。

      (三)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技术合同,技术转移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申报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六)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力配合,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推荐意见(见附件1或附件2),并填写《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

      (七)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将书面申报材料及《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各一式二份报送至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材料电子文档(附件1或附件2为Word版,证明材料可使用扫描件,每个申报单位单独一个文件夹)发送至指定邮箱。电子文档材料须与书面申报材料内容保持一致。

      六、报送时间及地址

      材料报送时间:2022年9月13日8:00- 2022年9月16日18:00,逾期不再受理。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3号院2号楼1006室。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网络技术咨询电话:0371-65831885

      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联系人:李 婉

      联系电话:0371-86230355

      省财政厅科技事业处联系人:丁军锋

      联系电话:0371-65802522

      邮  箱:kjtcxzx@163.com

      附件:1. 企业吸纳省外技术后补助申请表

                      2.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申请表

                      3. 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申请汇总表

                      4. 省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专项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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