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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2022-08-16 00:00:00

    来源:黑龙江政务   编辑:黑龙江双创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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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2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2〕2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全力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开展高校毕业生岗位扩容行动



      (一)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深入实施大项目拉动就业计划、创业带动就业计划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计划,促进市场主体持续增长,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鼓励驻省央企和省属国企带头吸纳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条件,对招聘人数不低于上年度的,在重点项目安排、高端人才选拔、人才载体建设、科研项目资助、高级职称评定、职工技能培训、评先奖优考核等方面按规定予以倾斜。〔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等基层服务项目。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创新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创业载体建设,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加强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深入实施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推动企业示范基地和高校示范基地结对共建、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带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就业。支持博士毕业生到我省开展博士后创新研究,新入站全职博士后,省财政连续2年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在站博士后可申请最高30万元科研资助经费,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出站博士后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省财政给予10万元科研启动金,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工作满3年可申报正高级职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企业开办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水平,制定落实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措施,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市场主体。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今明两年继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继续面向全国200多所目标高校招录选调生,每年为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招录选调生2000名左右。建设全省统一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平台,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信息通过平台统一发布,方便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及时准确了解招聘信息。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在艰苦边远地区,对自愿返回原籍工作的报考者,或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报考者、民汉双语报考者,可以进一步优化程序。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合理安排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高校毕业生精准服务行动



      (五)精准开展困难帮扶。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及时兑现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千方百计促进其就业创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摸清就业意向、提供就业指导、推荐岗位信息、关注就业进展、持续跟踪辅导,开展全链条就业服务,帮助低收入家庭毕业生实现就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遭遇突发急难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取消申请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采取“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直接予以救助。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团省委、省残联、省国家开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招聘服务。充分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加强校园招聘市场建设,全面深化校企合作,建立完善就业资源开发机制,促进供需对接。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关口前移,深入实施政策宣传、招聘服务、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困难帮扶等活动进校园,满足毕业生多层次、全方位、精准化服务需求。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计划,集中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密集组织线上线下专项招聘服务,扩大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千校万岗”、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活动影响力,加大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力度,加密招聘活动频次,提升就业服务对接精度,着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留省就业。〔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就业指导。健全高校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组织高校毕业生走进人力资源市场,参加职业能力测评,接受现场指导。加强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高校按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指导名师、优秀职业指导师、优秀就业指导课程和教材。健全完善职业指导师联系毕业班制度,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和辅导员作用,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心理辅导。积极参加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邀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典型开展经验交流分享,增强大学生生涯规划意识,指导其及早做好就业准备。〔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实名服务。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省级教育、人社部门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衔接,加强部门信息协同核查,确保基本信息完整、准确。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精准服务促就业攻坚行动,聚焦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创业意愿和求职需求,畅通服务救助渠道,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进行登记,建立实名台账,持续跟进落实实名服务。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服务专员包联机制,持续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并提供政策宣传,为每名毕业生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帮助其早日实现就业创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维护就业权益。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积极宣传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黑龙江省技工院校派遣通知书》(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两个环节的基础上,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教育部门要健全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系统,方便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鼓励受疫情影响地区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中专毕业生参照执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积极稳妥转递档案。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依托“龙江人才”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加强数据共享,将高校毕业生档案信息纳入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系统信息资源库。依托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服务平台,精准核对毕业生档案信息,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登记工作,全面提升档案接收效率,实现“一点存档、多点服务”“一网通办”和“跨省通办”及全业务流程“零跑腿”。中专毕业生参照执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毕业去向登记。从2023年起,省教育厅和高校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省教育厅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体检结果互认。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高校毕业生政策赋能行动



      (十五)促进企业吸纳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两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优化创业扶持政策。积极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培训、税收优惠等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强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贴息政策扶持,将高校毕业生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对10万元以下贷款、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降低贷款利率,简化贷款申报审核流程,提高贷款便利性,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鼓励各类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建设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各地建设一批创业导师工作站,为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大学生创业帮扶政策,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健全教育体系和培养机制,汇集优质创新创业培训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针对性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大对创业失败大学生的扶持力度,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青年群体就业帮扶行动



      (十七)健全青年就业服务机制。强化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责任,允许到本地就业创业的往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进行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有就业意愿的失业青年,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制定求职就业计划,提供针对性岗位信息,组织志愿服务、创业实践等活动。对长期失业青年,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跟踪帮扶,提供就业援助,引导其自强自立、及早就业创业。〔省人社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升职业技能水平。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需求,高质量推动产训结合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实施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以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为重点,大力开展学徒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新职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重点培养适合企业发展和岗位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推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给予培训补贴。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结合个人就业创业意愿,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取相应技能等级证书。举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赛,对省级一类、二类竞赛获奖选手按照规定直接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畅通补贴申领渠道,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强化部门间信息比对共享,推进见习补贴政策按规定快办帮办。鼓励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省人社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各社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强化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各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工作保障。要根据本地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做好资金支持和人员保障,确保工作任务和政策服务落实。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增强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参与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就业宣传系列活动,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大力推进“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典型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到艰苦地区和行业、基层一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典型,在全社会形成示范引领效应。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营造全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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