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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5月起施行

    2021-04-12 10:43:57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编辑:北京双创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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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健全完善首都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更好服务就业创业工作和首都高质量发展,近日,北京市颁布《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健全完善首都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更好服务就业创业工作和首都高质量发展,近日,北京市颁布《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35条,对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等方面做出系统规定,是做好促进新时代首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的基本依据和准则。

      市场已成为北京市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主渠道

      截至2020年底,北京地区共建立了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约2460家,从业人员超过5万人,全年通过网络发布求职招聘信息1.35亿条,帮助1235.19万人次实现就业和流动。可以说,人力资源市场已经成为本市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的主渠道,是用人单位招聘和劳动者实现就业的主要载体。

      《办法》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健全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规范、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环境,切实让“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相得益彰。

      人力资源服务业首次纳入高精尖产业目录

      目前,北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产值已达到3000亿元,在商务服务业中排名第三,占比达到12.4%,呈现出机构数量稳步增长、规模持续扩大、供求对接旺盛、业务全面发展的良好态势,是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办法》首次将人力资源服务业纳入本市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目录,综合运用各类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发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制定和发布国际领先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鼓励用人单位使用人力资源测评、招聘流程管理、人力资源培训、管理咨询、绩效评估、薪酬福利管理等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外商投资比例可提升至100%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的重点领域之一,从1.0版本的允许中关村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业比例达到70%,到2.0版本的中关村地区放宽至允许外商独资,到本次3.0版本,在全市范围内开放人力资源市场,并依法对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外商投资者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京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也就是说,自今年5月1日起,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外商投资比例可提升至100%。同时,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都可以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在注册地或经营地申请行政许可、备案和书面报告,全程线上办理。

      2020年,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人力资源服务业首次参加了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国际排名前三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展,还开展了“新活力 新开放 新未来”人力资源服务主题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服贸会,本市将重点围绕“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主题,积极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数字化领域对话与交流。

      北京市建立国家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有利于完善产业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促进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等要素聚集,更好发挥产业培育、孵化、展示、交易等方面的功能。《办法》提出,北京市要建立国家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方案和相关政策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目前,北京市已建立了中国北京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通州园区于2019年10月开园运营,目前入驻机构近50家,全年服务用人单位1.7万家,服务劳动者59万人,提供就业岗位 4.2万个。朝阳、大兴、丰台等区也在积极申建国家级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三个“应当”一个“不得”保护求职者个人信息

      求职事关千千万万劳动者的权益,特别还涉及很多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今年央视“3·15”晚会点名曝光了部分招聘网站求职者简历被售卖问题。对此,《办法》明确,求职者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做出一系列细化规定,明确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求职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即三个“应当”一个“不得”:

      第一个“应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求职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求职者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处理求职者个人信息安全有关投诉、举报。

      第二个“应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求职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征得该求职者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第三个“应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建立求职者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超出合理需求的求职者个人信息下载行为。

      一个“不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未委托本机构发布招聘信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求职者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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