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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位法明年实施 助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2024-04-28 10:23:25

    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小创

    阅读: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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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该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该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学位法的背景意义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突出亮点?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就相关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完善学位授予程序

    “学位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事关学位体系、学科发展、人才评价标准等,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石。”梁鹰说,在总结学位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法很有必要,有利于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对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在谈到此次制定学位法的亮点时,梁鹰表示,在完善学位授予资格审批制度方面,该法明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对自主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作出规定。此外,学位法明确构建分级分类的学位制度。一方面,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不同的要求,明确并细化了授予条件。另一方面,根据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的不同特点区分授予条件,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体现专业学位特点,允许专业学位通过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专业水平。

    在完善学位授予程序方面,学位法明确,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此外,学位法还完善了答辩程序,并对学位授予单位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保存有关档案资料、报送学位授予信息等作出了规定。

    保障博士硕士学位质量,各方同向发力

    “确保博士硕士学位质量,与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导师、学生等关键主体落实好各自责任密切相关,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同向发力。”梁鹰表示。

    学位法明确了学位授予单位的责任,即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

    学位法还明确了研究生导师的责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培养质量。最后,博士研究生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

    进一步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

    “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法律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梁鹰说。

    在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学位法有哪些主要规定?梁鹰举例,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再如,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又如,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谈到实施好学位法需开展哪些工作时,梁鹰表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定、及时出台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有关要求。对现行做法中与学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要抓紧改进,学位法施行后严格依法做好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使法律各项规定落地落实。比如,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学位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记者 李睿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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